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1812號
KSEV,103,雄小,1812,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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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郭志先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8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1月11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上
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 元
合計1,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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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