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張敏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詞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0月6 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