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771號
KSEV,102,雄簡,2771,201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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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鳳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2 年度雄簡字第27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
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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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