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330號
KSEV,102,雄簡,2330,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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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田玉梅
原   告 張守福
原   告 何春香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楊蕙慈
被   告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田玉梅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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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