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原 告 葉碧玉即上豪企業行
被 告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被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元【
即本件原告異議之標的中型鏟土機、小型鏟土機及KOMATSU
PC130怪手於本院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計算式:39,000元+
31,200元+376,000元=44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
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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