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3年度,56號
KMEV,103,城簡,56,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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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原   告 葉碧玉即上豪企業行
被   告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被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元【
即本件原告異議之標的中型鏟土機、小型鏟土機及KOMATSU
PC130怪手於本院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計算式:39,000元+
31,200元+376,000元=44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
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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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