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42號
原 告 李金鳳
被 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2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董文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