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352號
FYEV,103,豐補,352,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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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陳雅峰
      徐榮駿
      廖晉宏
      邱鴻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泉醫院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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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