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陳雅峰
徐榮駿
廖晉宏
邱鴻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泉醫院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