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1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被 告 詹瑩茂被 告 詹秀菁被 告 詹宗華被 告 詹宗龍被 告 詹家琦被 告 詹添源被 告 詹益松被 告 詹宗哲即詹文耀之繼承人被 告 詹素禎即詹文耀之繼承人被 告 詹靜芬即詹文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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