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林阿清
上 訴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玉珍
被 上 訴人 吳賴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3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10/㎡13㎡】,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