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幸巧
凃彥睿
送達代收人 許媛婷
被 告 黃璽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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