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3年度,411號
FYEV,103,豐小,411,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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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育洲
訴訟代理人 時延琪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林青筠即林婉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94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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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