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3年度,122號
HUEV,103,虎小,122,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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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陳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36 條之9 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住臺南市○區○○○○街0 巷00弄00號,有原告 所提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告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又本 件為小額訴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前段規定, 不適用合意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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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