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永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就該犯罪事實第一行所載「下午2 時許」 更正為「下午3、4時許」,第二行所載「仍騎乘」應補充更 正為「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騎乘」。
二、核被告賴永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會使人之意識受影響,駕駛人 飲酒後,其辨識、反應、操控等能力均會降低,酒後駕車對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且政府機關亦一 再於大眾傳播媒體宣導酒後不得開車之禁令,仍不知守法, 於飲酒後,猶騎乘機車上路,顯然置其他用路人之法益於不 顧,並因酒後不慎,自行摔倒於道路,經警對其測得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已嚴重酒醉,並念其於民 國89年間曾有一次酒醉駕車之前案紀錄,本案所駕駛之交通 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其危險性較一般四輪以上客貨車輛為 高,犯後已坦承犯行,雖肇事幸未造成他人之傷亡或財產損 害,及其於警詢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農業、家境貧寒 ,於偵查中供稱本身為單親家庭,因無力繳付緩起訴處分金 新臺幣14萬元,始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56號
被 告 賴永源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永源於民國102年11月2日下午2時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吳 厝里之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11分,行經雲林縣西 螺鎮雲145號道路之吳厝中正橋北端時,因不勝酒力自行摔 倒,經到場處理事故員警於同日下午6時14分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1.03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永源自白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 證。據此,被告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金環
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