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95號
KSYV,103,家聲,95,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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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德忠 
非訟代理人  李阿新
複代理人   李維軒
相 對 人  李毓萍 
兼非訟代理人 李茂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女,聲請人向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聲請安置就養補助,經 退輔會查得相對人收入超過規定,致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被註 銷安置就養資格。爰依法聲請相對人自本件聲請之日起至聲請 人終老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8,000元,以作為聲請人之扶養費,如一期遲誤,視為全部 到期等語。
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未到場,惟提出答辯狀謂:聲請人與相對人 之母親婚後經常為家中經濟及母親工作問題發生爭吵,因此於 80年9月11日與相對人之母親離婚,相對人當時僅為國中學生 ,即隨母親搬遷至苗栗外婆家居住,由母親獨力扶養至成年, 未再與聲請人聯繫,聲請人亦未曾前往探視相對人,至今已逾 20年,突接獲聲請要求給付扶養費之法院通知,情何以堪,不 同意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等語置辯。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 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 定有明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 活之限制,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經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子女,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前揭主張其向退輔會聲請安置就養補助,經退輔會查 得相對人收入超過規定,致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被註銷安置 就養資格等語,固據聲請人提出退輔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02 年10月17日函為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件主旨略謂聲 請人年度就養驗證情形,經初步比對聲請人全家人口100年 度總收入平均每人超過當年就養給付額度,已不符就養條件 等語,並非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收入超過規定不符就養條件而



註銷其安置就養資格。又本院依職權向退輔會新竹榮民服務 處調查聲請人安置就養情形,查悉聲請人因重度身心障礙情 形無法工作,退輔會核定聲請人自83年10月1日起生效,安 置於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外住,由該處服務照顧,目前每月領 取就養給付金額14,150元,另依當事人意願及住居地調整安 置機構至退輔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就近賡續服務照顧與發放 就養給付並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等情,有退輔會新竹榮民 服務處103月6月30日函在卷可稽,聲請人目前仍由退輔會安 置,且每月領取就養給付,聲請人主張其安置就養資格被註 銷云云,顯不足採。
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顯示聲請人於100至102年度分別申報利息所得7,000元、 9,833元、28,320元,復向上開利息所得扣繳單位之玉山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聲請人存款資 料,查悉聲請人玉山銀行存款帳戶於102年12月21日之餘額 僅有32元,但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存款帳戶於 103年6月21日止之結存金額為1,205,011元,且另有3筆定期 儲金存單金額共1,600,000元,又上開竹北郵局存款帳戶每 月存入約1,786元之利息及14,150元或14,270元之委發款項 等情,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7月10日函及所附存款交易 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日函及所附聲請人 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定期儲金存單資料查詢單等在卷 可稽。依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目前除由退輔會高雄市榮民 服務處安置提供服務照顧外,尚有約2,805,011元之存款及 每月領取利息、就養給付約15,936元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 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與前揭民法所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之規定不符,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自聲請之日起至聲請人終老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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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