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3年度,301號
KSYV,103,司養聲,30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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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慶堂 
      袁懿民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吳庭育 
法定代理人 吳婉伶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顯明 
      王玉緞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男,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共同收養甲○○(男,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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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