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73號
KSDV,103,除,673,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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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李芳枝(即李施玉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湧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4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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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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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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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 NX000000-0 │股票 │1 │105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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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 NX000000-0 │股票 │1 │24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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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7 NX000000-0 │股票 │1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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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