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60號
KSDV,103,除,660,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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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王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4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3 年 6 月2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時報新聞紙 、刊登證明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核屬實,則至103 年10月25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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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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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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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昌盛企業社│圓昌工業有│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210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限公司 │發分行 │ │ │ │ │ │
├──┼──────┼─────┼─────┼──────┼────────┼───────┼──────┼───┤
│002 │永昌盛企業社│勵達興石化│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13,020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企業有限公│發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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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永昌盛企業社鋼耀企業社│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725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 │發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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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永昌盛企業社│精斌企業股│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19,877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份有限公司│發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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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