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56號
KSDV,103,除,656,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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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侯景耀即勝耀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汪月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4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44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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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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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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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連源工程企業│勝耀企業行│梓官農會信│0000000 │48,090元 │103年5月31日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 │用部 │ │ │ │ │ │
│ │忠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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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