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05號
KSDV,103,除,605,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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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李美女即益嘉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8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9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 民國103 年5 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尚暉營造有限│益嘉建材行│合作金庫商│00913-6 │19,058元 │103年4月10日 │LR0000000 │
│ │公司 林東嶽 │ │業銀行一心│ │ │ │ │
│ │ │ │路分行 │ │ │ │ │
├──┼──────┼─────┼─────┼────┼────────┼───────┼──────┤
│002 │尚暉營造有限│益嘉建材行│合作金庫商│00913-6 │38,829元 │103年4月10日 │LR0000000 │




│ │公司 林東嶽 │ │業銀行一心│ │ │ │ │
│ │ │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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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