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1號上 訴 人 莊復元 楊銘修 楊育軒 蔡月惠 潘丁進 潘彥宏 潘雅玲 黃清吉 潘來春 張美津 吳克越 林明和 潘文田 潘順天 潘黃月霞 張春恭 李福源 潘建良 陳清英 潘宴珍 潘梅月 潘梅萍 潘鈺萱 潘金成 潘柏伭 羅相吟 李秀芸 李明田 李淑娟 李淑芬 李淑子 潘盈州 何珍垣 吳明道 郭吳金葉 邱漢有 林振山 林進祿 陳林靄霞 林惠連 李格 蔡潘美雲 潘薇安 潘美滿 潘金燕 潘麗如 王靜雅 陳洪派 黃潘走 邱林阿菊 洪林素珠 林鄭罔腰 林順發 林士文 林秀虹 林秀燕 潘淑蓮 李潘金花 李啟明 李嘉玲 潘金源 被上訴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96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 元。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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