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魯耘妘
被 告 劉美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3,76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