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03號
KSDV,103,訴,1803,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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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魯耘妘 
被   告 劉美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3,76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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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