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97號
KSDV,103,訴,1797,201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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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宏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培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7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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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