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29號
KSDV,103,訴,1029,2014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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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邱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何時聞
      何黃菜燕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有意協商和解事宜,因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俾利兩造協議,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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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