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邱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何時聞
何黃菜燕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有意協商和解事宜,因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俾利兩造協議,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