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蔡雨秦
被 告 顏瑞鋒
被 告 李慈宜
原告與被告顏瑞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
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 =13,90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