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33號
KSDV,103,補,2333,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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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蔡雨秦
被   告 顏瑞鋒
被   告 李慈宜
原告與被告顏瑞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
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 =13,90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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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