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郭沛倫
郭沛琳
郭沛菡
郭沛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蔡家豪律師
洪甯雅律師
原告與被告RUEI CHENG SHIPPING S.A.( 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
公司)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