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74號
KSDV,103,補,2274,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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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郭沛倫
      郭沛琳
      郭沛菡
      郭沛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蔡家豪律師
      洪甯雅律師
原告與被告RUEI CHENG SHIPPING S.A.( 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
公司) 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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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