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高雄市彌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志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宗能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8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