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台灣前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井智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冠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2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