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14號
KSDV,103,補,2214,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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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台灣前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井智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冠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2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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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前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