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97號
KSDV,103,補,2197,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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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林玉鈴
原告與被告杜秋成富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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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