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原告與被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國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