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74號
KSDV,103,補,2174,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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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原告與被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國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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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