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呂寬恕 吳世欽被 告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兼法定代理 楊欽富人被 告 洪文井 麥仁華 高修一 陳顯測 方奕傑 陳奎宏 郭正一 李學能 李永祺 林清進 黃冠勳 黃元亨 陳以勒 陳炳臣 鄭純茂 郭炳宏 吳文獻 楊捷名 劉昭宏 陳加全 傅鎮貴 李永欣 曾亮 呂建利 陳嘉晉 郭榮煌 許崇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楊欽富等28人與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會員資格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000元(計算式:3,000 元×28人=8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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