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69號
KSDV,103,補,2069,201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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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呂寬恕
      吳世欽
被   告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兼法定代理 楊欽富

被   告 洪文井
      麥仁華
      高修一
      陳顯測
      方奕傑
      陳奎宏
      郭正一
      李學能
      李永祺
      林清進
      黃冠勳
      黃元亨
      陳以勒
      陳炳臣
      鄭純茂
      郭炳宏
      吳文獻
      楊捷名
      劉昭宏
      陳加全
      傅鎮貴
      李永欣
      曾亮
      呂建利
      陳嘉晉
      郭榮煌
      許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
認被告楊欽富等28人與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會員資格不存在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000元(計
算式:3,000 元×28人=8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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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