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陳儷方
被 告 柳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先位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以本件先
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5,500元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555,000 元【計算式:55,500×10=555,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