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51號
KSDV,103,補,1651,201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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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董慧英
被   告 京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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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