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蔡高德
被 告 蔡錦雀
原告與被告蔡錦雀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移轉繼承自蔡高昌之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達公司)之股份半數即52,999.83 股【計算式:635,
998 ×應繼分1/6 ×1/2 =52,999.83 ,小數點2 位以下四捨五
入】予原告,而美達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88.12元,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570,294元【計算式:388.12×
52,999.83 =20,570,2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04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