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97號
KSDV,103,聲,197,201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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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陳慧珍
即異議 人 陳慧碧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佔間因103年度聲字第197號公證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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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