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鴛鴦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月仔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林朝傳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