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3年度,100號
KSDV,103,移調,100,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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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蔡慧珍 
  被   告 宋彥良 
  訴訟代理人 宋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100 號(103 年度訴字第1468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
調解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朱慧真
  書 記 官 顏宗貝
  調解 委員 林永順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宋志峯   到
          宋志恭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宋彥良願給付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同意於103 年11月11日將前開款項
     匯入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
     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林永順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宋志峯宋志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顏宗貝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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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