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蔡慧珍 被 告 宋彥良 訴訟代理人 宋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100 號(103 年度訴字第14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朱慧真 書 記 官 顏宗貝 調解 委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宋志峯 到 宋志恭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宋彥良願給付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同意於103 年11月11日將前開款項 匯入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 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林永順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宋志峯、宋志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顏宗貝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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