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許清政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許清政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前置 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協 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 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 卷第4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4頁至第16頁)、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67頁至第68頁)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卷第7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卷第19頁至第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卷第26頁)、收入聲明(卷第41頁)、雇主聲 明(卷第58頁)存摺影本(卷第59頁上、卷第60頁上)、 戶籍謄本(卷第27頁)、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28頁)在 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 64,750元、0 元,每月所得為5,369 元、0 元,名下無財 產。又聲請人自陳擔任居家清潔人員,平均每月薪資 8,000 元,並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 元,此有上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聲明 、雇主聲明等在卷可證(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41頁、第 58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
,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0,600元【計算式:8,000 +2,600 =10,600】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許○豐(為92年年生,參 卷第28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6,000 元,且領有每月 1,700 兒少扶助。又聲請人稱前配偶自許○豐2 歲即不再 聯絡,未有扶養之事實,由其獨自扶養二名子女,此有高 雄市鳥松區華美里辦公室里長證明書可資參照(卷第47頁 ),則聲請人所述,是為可採。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 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 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 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 12=7,083 ,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 用應以6,183 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2,600 = 6,183 】。
㈣又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母親許潘速每之扶養費2,000 元 (卷第4 頁)。經查,郭瑞梅係22 年生,於101 年至102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元(參卷第17頁至第19頁所 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且已高齡81歲,並無工作能力 ,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200 元,則聲請人扶養所述是為可 採。再者,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 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 顧及其經濟能力,103 年度以綜合所得稅年滿70歲以上受 扶養之直系血親每人免稅額126,500 元計算,其每月扶養 費應以10,625元為基準【計算式:126500÷12=10,625, 四捨五入】,聲請人每月應與許薰文、許薰珍負擔母親扶 養費,其負擔金額應以1,142 元【計算式:(10,625- 7,200 )÷3 =1,142 ,四捨五入】為計算基準。 ㈤末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6,000 元(參卷第43頁房 屋租賃契約)。本院考量聲請人與受扶養子女同住該屋, 房租自有支出必要,惟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 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 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 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 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 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3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用11,890元,其中24.3%係用以居住支出,依此計算,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係2,889 元【計算式:11,890 ×24.3%=2,889 ,四捨五入】,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房
屋費用應以2,889 元為計算基準。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為10,600元,依103 年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 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並無剩餘【計算式:10,600 -( 11,890+1,142 +6,183 +2,889 )=-11,504 】,依債 權人清冊(卷第14頁至第16頁),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 1,964,747 元,聲請人每月已入不敷出,維持生計已屬困 難,遑論清償前開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 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 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