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0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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