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被 告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簽立之買賣暨軟體委託開發合約,主 張已依約完成套裝交貨及軟體製作,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 原告所提出上開合約書第9 條第1 項後段約定,就該契約所 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 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