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3年度,2375號
KSDV,103,審訴,2375,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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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鐘一舜
被   告 喬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錞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被告應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董事解任及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
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14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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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