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3年度,2233號
KSDV,103,審訴,2233,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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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被   告 李春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名義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第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存款帳戶)內之存款返還
原告,及將被告名義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帳號
證券存摺(下稱系爭證券帳戶)內之股份移轉予原告,經本院函
詢結果,系爭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81 元
,另系爭證券帳戶內之股份市值總額為6,030,929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6,310 元(計算式:245,381 元+6,030,
929 元=6,276,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700元,應再補繳3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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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