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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675號
KSDV,103,司聲,675,201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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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代 理 人 劉惠利律師
相 對 人 李光國
      劉承緒
      曾獻真(即盧凱麟之繼承人)
      盧雨青(即盧凱麟之繼承人)
      盧純玉(即盧凱麟之繼承人)
      秦偉峻(即秦彩文之繼承人)
      秦偉虹(即秦彩文繼承人)
      王耀庭(即王果俊之繼承人)
      王耀榮(即王果俊之繼承人)
      王黃盆(即王果俊之繼承人)
      楊亞憲
      李王美杏(即李進壽之繼承人)
      李雅琴(即李進壽之繼承人)
      李宜庭(即李進壽之繼承人)
      李健誠(即李進壽之繼承人)
      李明輝(即李進壽之繼承人)
      鄭國材(即陳菊之繼承人)
      鄭綉芳(即陳菊之繼承人)
      鄭綉美(即陳菊之繼承人)
      鄭綉華(即陳菊之繼承人)
      鄭國良(即陳菊之繼承人)
      黃志建(即鄭綉英即陳菊之繼承人)
      陳正雄
      魏彭玉銀(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益塘(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金容(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淑珍(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金福(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林麗鳳(即魏金城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澤洋(即魏金城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筱雯(即魏金城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思齊(即魏金城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魏旭晨(即魏金城即魏瑞財之繼承人)
      翁碧珠(即金承錦之繼承人)
      金弘凱(即金承錦之繼承人)
      金秋萍(即金承錦之繼承人)
      金鳳琴(即金承錦之繼承人)
      金慧真(即金承錦之繼承人)
      宋政芬(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宋陳京蘭(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宋政秋(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宋中渠(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宋政英(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宋政瑞(即宋錫山之繼承人)
      林冠廷(即林春銀之繼承人)
      林黃玉秀(即林春銀之繼承人)
      林淑 (即林春銀之繼承人)
      林淳瑄(即林春銀之繼承人)
      林進義(即林春銀之繼承人)
      黃榮源(即黃紹鈺之繼承人)
      黃志源(即黃紹鈺之繼承人)
      周古蘭妹(即周軔楚之繼承人)
      周際科(即周軔楚之繼承人)
      周際瑜(即周軔楚之繼承人)
      周際華(即周軔楚之繼承人)
      周際安(即周軔楚之繼承人)
      范楊秀花(即范明才之繼承人)
      范俊傑(即范明才之繼承人)
      范俊豪(即范明才之繼承人)
      范寶裕(即范明才之繼承人)
      范寶豐(即范明才之繼承人)
      熊士傑
      陳驚
      陳慶忠
      楊利秀英(即楊中源之繼承人)
      楊美麗(即楊中源之繼承人)
      楊美芳(即楊中源之繼承人)
      楊汝鴻(即楊中源之繼承人)
      楊汝成(即楊中源之繼承人)
      高順興
      從鴻寬
      王培志(即王元鳳之繼承人)
      王謝串(即王元鳳之繼承人)
      王衣紡(即王元鳳之繼承人)
      王培忠(即王元鳳之繼承人)
      陳許鳳(即陳道聖之繼承人)
      陳志鴻(即陳道聖之繼承人)
      陳雪珍(即陳道聖之繼承人)
      陳麗黛(即陳道聖之繼承人)
      陳家蓉(即陳道聖之繼承人)
      吳鄭秀英(即吳志聰之繼承人)
      吳悅屏(即吳志聰之繼承人)
      胡奇珍(即胡年龍之繼承人)
      胡立文(即胡年龍之繼承人)
      李陳月(即李五之繼承人)
      李應萬(即李五之繼承人)
      李應蕙(即李五之繼承人)
      李應蒿(即李五之繼承人)
      李應桂(即李五之繼承人)
      林麗芳(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林茂霖(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林麗蓉(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林茂南(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林麗玲(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林茂松(即林鴻炎之繼承人)
      翟麟忠(即翟海洲之繼承人)
      翟麟徵(即翟海洲之繼承人)
      翟麗玫(即翟海洲之繼承人)
      翟麗梨(即翟海洲之繼承人)
      李興高
      徐蔡劉(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徐貴麟(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徐貴龍(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徐寶珠(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徐寶蘭(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徐寶玉(即徐樟樑之繼承人)
      袁楊梅(即袁忠之繼承人)
      袁泓培(即袁忠之繼承人)
      袁維華(即袁忠之繼承人)
      袁維琳(即袁忠之繼承人)
      曾有龍
      游萬和(即游天柱之繼承人)
      歐傳暖
      王壽發
      李維德
      黃春星
      商玉蓮(即商學洪之繼承人)
      商玉梅(即商學洪之繼承人)
      林奕榆
      林李霜英(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建中(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建志(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建仁(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秀娥(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琇惠(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林式芳(即林天註之繼承人)
      謝志誠(即謝怡培之繼承人)
      謝明華(即謝怡培之繼承人)
      謝玲華(即謝怡培之繼承人)
      盧雪(即夏旭昇之繼承人)
      夏夷雷(即夏旭昇之繼承人)
      夏夷虎(即夏旭昇之繼承人)
      夏夷雯(即夏旭昇之繼承人)
      陳清賢
      田鴻銘
      吳鐸
      康姚忍耐(即康水法之繼承人)
      康有直(即康水法之繼承人)
      康志誠(即康水法之繼承人)
      康惠珠(即康水法之繼承人)
      陳張玉(即陳斯猷之繼承人)
      陳曼珠(即陳斯猷之繼承人)
      林陳咱(即林孝振之繼承人)
      林傳銘(即林孝振之繼承人)
      林傳義(即林孝振之繼承人)
      林傳凱(即林孝振之繼承人)
      張鄭美(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銘謙(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淑瑩(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淑芬(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淑芳(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銘新(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張銘雁(即張耀武之繼承人)
      吳劉節(即吳明印之繼承人)
      盛賜蘭
      王寶珠(即王野舟之繼承人)
      王雙玉(即王野舟之繼承人)
      王竹仙(即王野舟之繼承人)
      王雲觀(即王野舟之繼承人)
      王雲開(即王野舟之繼承人)
      楊張彩蘭(即楊文譜之繼承人)
      楊繼曾(即楊文譜之繼承人)
      楊繼虞(即楊文譜之繼承人)
      楊繼超(即楊文譜之繼承人)
      李洪譽
      任陸照(即任鼎禮之繼承人)
      任海雄(即任鼎禮之繼承人)
      任海生(即任鼎禮之繼承人)
      任玉鳳(即任鼎禮之繼承人)
      張文斌
      葉採綢
      嚴公台
      蔣莎莉(即蔣理龍之繼承人)
      陳麗玉(即蔣理龍之繼承人)
      蔣月霞(即蔣理龍之繼承人)
      童蔣月英(即蔣理龍之繼承人)
      蔣先舜(即蔣理龍之繼承人)
      王邱玉梅(即王思桃之繼承人)
      王麗星(即王思桃之繼承人
      王裕華(即王思桃之繼承人)
      謝陳景貞(即謝志良之繼承人)
      謝運成(即謝志良之繼承人)
      謝欽成(即謝志良之繼承人)
      謝鳳英(即謝志良之繼承人)
      李澄水
      楊陳雲梅(即杜傳霖之繼承人)
      杜妤瑄(即杜傳霖之繼承人)
      杜家安(即杜傳霖之繼承人)
      杜家寧(即杜傳霖之繼承人)
      李陳來于(即李仁之繼承人)
      李邦基(即李仁之繼承人)
      李邦業(即李仁之繼承人)
      汪吉昌
      羅家駿(即羅益明之繼承人)
      羅家騏(即羅益明之繼承人)
      羅家驊(即羅益明之繼承人)
      羅小涵(即羅益明之繼承人)
      楊益民
      林玉英(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謝林玉霞(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黃林玉珠(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蔡林玉華(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玉鳳(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文福(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玉滿(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玉秀(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陳王美茶
      李玉汝(即柯粉之繼承人)
      李桂芬(即柯粉之繼承人)
      陳冊
      宋丘龍(即宋森之承受訴訟人)
      宋從周(即宋森之承受訴訟人)
      丘玉蘭(即丘南記之承受訴訟人)
      丘遠生(即丘南記之承受訴訟人)
      丘台生(即丘南記之承受訴訟人)
      丘金蘭(即丘南記之承受訴訟人)
      丘秀蘭(即丘南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光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承緒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獻真、盧雨青、盧純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秦偉峻、秦偉虹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耀庭、王耀榮、王黃盆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亞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



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王美杏、李雅琴、李宜庭、李健誠、李明輝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鄭國材、鄭綉芳、鄭綉美、黃志建、鄭綉華、鄭國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正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魏彭玉銀、林麗鳳、魏澤洋、魏筱雯、魏思齊、魏旭晨、魏益塘、魏金容、魏淑珍、魏金福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碧珠、金弘凱、金秋萍、金鳳琴、金慧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宋政芬、宋陳京蘭、宋政秋、宋中渠、宋政英、宋政瑞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冠廷、林黃玉秀、林淑、林淳瑄、林進義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黃榮源、黃志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古蘭妹、周際科、周際瑜、周際華、周際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范楊秀花、范俊傑、范俊豪、范寶裕、范寶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熊士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慶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利秀英、楊美麗、楊美芳、楊汝鴻、楊汝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高順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從鴻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培志、王謝串、王衣紡、王培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許鳳、陳志鴻、陳雪珍、陳麗黛、陳家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吳鄭秀英、吳悅屏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胡奇珍、胡立文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陳月、李應萬、李應蕙、李應蒿、李應桂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林麗芳、林茂霖、林麗蓉、林茂南、林麗玲、林茂松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翟麟忠、翟麟徵、翟麗玫、翟麗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李興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蔡劉、徐貴麟、徐貴龍、徐寶珠、徐寶蘭、徐寶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袁楊梅、袁泓培、袁維華、袁維琳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曾有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萬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歐傳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壽發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維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春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商玉梅、商玉蓮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奕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李霜英、林建中、林建志、林建仁、林秀娥、林琇惠、林式芳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志誠、謝明華、謝玲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雪、夏夷雷、夏夷虎、夏夷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清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



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田鴻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康姚忍耐、康有直、康志誠、康惠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張玉、陳曼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陳咱、林傳銘、林傳義、林傳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張鄭美、張銘謙、張淑瑩、張淑芬、張淑芳、張銘新、張銘雁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劉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盛賜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寶珠、王雙玉、王竹仙、王雲觀、王雲開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楊張彩蘭、楊繼曾、楊繼虞、楊繼超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李洪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任陸照、任海雄、任海生、任玉鳳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張文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



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採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嚴公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蔣莎莉、陳麗玉、蔣月霞、童蔣月英、蔣先舜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王邱玉梅、王麗星、王裕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陳景貞、謝運成、謝欽成、謝鳳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李澄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陳雲梅、杜妤瑄、杜家安、杜家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李陳來于、李邦基、李邦業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汪吉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家駿、羅家騏、羅家驊、羅小涵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楊益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玉英、謝林玉霞、黃林玉珠、蔡林玉華、林玉鳳、林文福、林玉滿、林玉秀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王美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



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玉汝、李桂芬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宋丘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宋從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丘玉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丘遠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丘台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丘金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丘秀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與第3 項、第92條、第77條之23第1 項與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國92年1 月14日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業於 同年9 月1 日施行,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 項



規定:「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 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即郵電 費用等不再列入訴訟費用之內,然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 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 響。」而於同年9 月10日廢止之民事訴訟費用法則仍將法院 旅費、郵電費用列入訴訟費用之內,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仍應將法院旅費、郵電費用列入訴訟費用之內。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先經本院以88年雄簡字第3071號 審理,後改分為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並判決聲請人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及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宋從周、 宋丘龍各負擔一百五十分之一、被告丘李秀英、丘遠生、丘 台生、丘玉蘭、丘金蘭及丘秀蘭各負擔四百五十分之一、被 告李光國劉承緒、盧凱麟、秦彩文、陳冊、王果俊、楊亞 憲、李進壽、陳菊、陳正雄、魏瑞財、金承錦、宋錫山、林 春銀、黃紹鈺、周軔楚、范明才、熊士傑、陳驚、陳慶忠、 楊中源、高順興、從鴻寬、王元鳳、陳道聖、吳志聰、胡年 龍、李五、林鴻炎、翟海洲、李興高、徐樟樑、袁忠、曾 有龍、游天柱、歐傳暖、王壽發、李維德、黃春星、商學洪 、林奕榆、林天註、謝怡培、夏旭昇、陳清賢、田鴻銘、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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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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