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14號
聲 請 人 林沛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釋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0,00
0元,應繳新台幣2,000元之聲請費)。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曾釋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