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614號
KSDV,103,司票,5614,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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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14號
聲 請 人 林沛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釋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0,00
  0元,應繳新台幣2,000元之聲請費)。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曾釋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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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