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495號
聲 請 人 邱玉修
相 對 人 洪料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料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料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
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