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4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周蕙君
相 對 人 楊士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蕙君、楊士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系爭本票記載,發票人為周薏君,惟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周蕙君,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若非
誤載,則應釋明其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
三、相對人周蕙君、楊士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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