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38號聲 請 人 林錦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秋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翁秋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臺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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