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35號
聲 請 人 鄭王玉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之公司營業所。
二、相對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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