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68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呂燕教
非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超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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