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62號
聲 請 人 葉國榮
相 對 人 吳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尉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確切利率(依本票記載為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
),並提出利率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吳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