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陳嘉慶
代 理 人 陳俊男
相 對 人 洪蔡幼
相 對 人 洪建春
相 對 人 洪靖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蔡幼、洪建春、洪靖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洪靖茹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請提出陳俊男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